税务局会在很多情况下不承认纳税人有购买惯常居住地的费用减免税,因为估测家中水电气的消耗不是判断惯常居住地的条款,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令的其中一个要求,惯常居住的场所需要满足至少居住3年。 律师事务所?ticoJurídico的合伙人JoséMaría Salcedo指出财政部证实水电气的消耗值不是标准,纳税人不一定永远住在此房屋中。例如:国税局可以说,每年354千瓦的能源消耗在全年居住的房子中不能在算是正常的消耗值。
那么,谁有责任证明住宅是有效居住的呢?
每一方都有责任证明并陈述有利于他们的事实,对于政府来说,实现税务的征收,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不收或者减免税收,奖励,费用扣除,以及任何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想要在申请惯常居住地的减免投资就必须符合他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是否符合惯常或永久居住的形式”,萨尔塞多说。
纳税人如何证明他们的住宅是惯常房屋?
他们可以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己的任何证据,但必须是正常的水,电,气或互联网的标准和消费。有时,税务局会从税单Modelo159提供的数据来获得相关信息。 “你也可以去认证房屋的地址是否出现在医疗卡,物业或相关银行上,”萨尔塞多说。 税务局不能没有原因就拒绝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而且应该解释纳税人应该提供什么证据,也就是说,税务局有义务说明他的结算。 纳税人可以做些什么? José María Salcedo认为,发生这样的情况出于两个原因: - 当前经济亏损的情况很高,税务局的查证会影响之后的结算。 - 因为财务部不能草率地拒绝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有义务向纳税人说明和解释为什么房屋消费不能作为标准。 我们还需提醒一点:此扣除条款已于2013年1月1日停止适用,仅适用于在此日期前就购买了房屋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