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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米乐律师事务所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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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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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15: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公民境外收入

  是否需要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 ),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 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 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 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 得中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 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 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 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组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 机构代征税数。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

  本文章相关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法律法规汇编

  

  下周继续讲述该规定

  

  更多详细情况可以咨询米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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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刑法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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