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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辩护人
旅欧及旅匈中国公民案例经验介绍
【案例】不要轻易签名做证
作者:辩护人(旅匈华人)
(接上期)
2006年8月18号,中国浙江籍李某的同居者向李某的朋友刘某某借得福林五百万,用于在外地开商店做生意。
借钱时,李某的同居者写了一张借条给刘某某,双方约定半年后连本带利一起归还给刘某某。同年的10月28号,李某请刘某某在布达佩斯的一家中国饭店吃饭。刘某某在和李某喝酒的时候,拿出李某的同居者写的借条要求李某在借条上签名做个证人,以便将来好做证明。李某大概是由于喝多了酒的原因,或是没有意识到签名后会带来的法律后果,马上就痛快地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2007年2月18号,到了该还钱的时间,李某的同居者依旧不提还钱的事。刘某某又等了几天还是不见李某的同居者提还钱,于是前去要钱。李某和他的同居者避而不见,刘某某多次要债无果,便向布达佩斯民事法庭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民事法庭的一审判决中,刘某某出示的借条后面写有担保人李某的字样。同时,刘某某提供了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某是自愿作为其同居者的保证人,借条上的签名是李某自己写的。但是,李某声称自己是在喝酒过程中稀里糊涂签的名,仅仅是个证明作用,并不是连带担保。李某同时提出,“担保人”这三个字是后来添上去的,对这一说法,李某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分析李某之所以败诉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第一点,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喝酒的过程中,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签的名,做出了证明欠款的行为。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民间的借款行为在自己有借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别人来进行证明的。所以李某的主张很难取得法庭的相信。
第二点,李某认为自己在欠条后面签名时,未写上担保人三个字,原告也认为担保人三个字并不是李某自己写的。
刘某某提供的证明人证明当时是刘某某写好了担保人三个字后叫李某签名的。在李某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民事法庭采信了刘某某的证件。
第三点,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为,李某提出“担保人”三个字是后来加上去的,但是,李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民事法庭只能依据原告的证据来做出判决,判决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点,由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确定,民事法庭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的不是一般的保证责任,而是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为此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此案要翻案,李某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保证人。
从这个案子的情况来看,要推翻民事法庭的一审判决难度很大,对方的证据已经构成了本案的证据链,同时也符合生活常理。根据本案的情况,只能死马当活马医,做最后的反博。
一方面,将能够推翻对方证据的希望于对后面的担保人三个字的司法签定,看看是否是同一天所书写的。如果痕迹签定的结果是同一天书写的,就印证了刘某某的主张,案件最终还是败诉。如果不是同一天书写的,那么刘某某和他提供的证人证言就不攻自破,同时也印证了李某的主张,他的官司就能反败为胜。
但是,唯一的问题是如果二审法庭不认可提出司法签定申请是新证据,本案也只能最终败诉了。
因此,在二审时,李某强烈要求进行笔迹司法签定,同时向法院说明进行笔迹签定的重要性,最终二审法庭同意了被告要求进行司法签定的申请。经过对笔迹时间的签定,证明“担保人”这三个字是后来加上去的,而不是同一天书写的,最终二审法庭判决原告败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很多人在给别人当保证人时,常常是出于亲朋好友,老乡和熟人的面子或是出于哥们义气不好拒绝。另一方面以为自己在其他人的欠条上的“保证人”或是“担保人”这一栏里签名,仅仅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并没有其他的大问题,这种想法是非常简单和错误的。
作为第三者,如果在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字样后签名,就有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特别要提醒大家,除了是自己确实意愿当债务的保证人,并在能认识到其后果的前提下意愿承担责任,否则不要轻易成为债务人的保证人。
最后,希望大家在遇到与此相同的情况时,一方面要坚持自己不是保证人或担保人,另一方面要应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诉讼经验的情况下,应该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本案当事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就申请司法痕迹签定,就不会有二审的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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