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华报消息(作者 王方)对于电影表演艺术家秦怡而言,她从15岁开始将青春奉献给中国的电影事业,一生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演戏。无论是媒体的舆论还是坊间的口碑,只要一说起秦怡二字,没有人不翘拇指赞其在家是孩子的慈母,在外是敬业的典范。 93岁那年的秦怡不顾年老体弱,以青藏铁路修建为背景,讲述了以女工程师梅欣怡为代表的一群气象工作者,为攻克冻土层等难题,在青藏高原上客服重重困难,开展科学考察的故事。这群气象工作者中,有的献出了青春、洒下了热血,有的还付出了年轻的生命。秦怡被他们的事迹深深感动,燃烧起创作的冲动,一则名为《青海湖畔》的电影剧本在秦怡的手上慢慢形成初稿,二稿,三稿…… 几易其稿之后剧本情节成熟,人物形象丰满又扎实,经过多位专家审阅之后一致认为剧本已经到达拍摄的高度。 拍电影首先就是资金,秦怡不顾高龄的身体开始四处为筹资而奔走。几个月后终于有单位承诺愿意出资,秦怡听后自然欣慰,功夫不负有心人嘛,就在秦怡沉浸在资金到位,即将开机的喜悦之时,让这位老人家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官司正在慢慢向她靠近,而在这场官司里秦怡所担当的角色却是被告。 被告,这个词汇对于常人而言和贬义词结对,因为做了坏事,干了损事才会被人告上法庭成为被告。而秦怡一生演绎过无数角色,并都是以正派人物著称,无论是戏剧还是电影,秦怡出演的角色从没有一个是被告。而这次在秦怡的生活舞台上,这位表演艺术家真正扮演了一次被告的角色。 何原成被告?
不过,接着马上出现了一个转折。 终于有人愿意投这个资,这次的投资人完全没有“口是心非”之感,毫无上海人“吃豆腐”之嫌,倒是在秦怡面前显一副温良恭俭让的谦卑状态。投资人三句不离口的名言是:“一定为秦老师的电影扎扎实实做好投资人工作,让《青海湖畔》圆秦老师的编剧梦”云云。 接下来,秦怡经营的“上海影视公司”和这位投资人便以“甲方”、“乙方”相称。 秦怡的公司为“甲方”,投资方为“乙方”,甲、乙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就甲、乙双方作为共同联合出品方,投资制作电影《青海湖畔》签订了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甲、乙双方以人民币货币出资的形式投资该片,乙方出资1000万元,甲方出资2000万元。当然在这个合同中还有许多要约和承诺条款,本文不作一一赘述。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原先出资1000万元的承若没有兑现,而是改为出资200万元。但是最后连200万元也没有成为“青海湖畔”的拍摄资金。原因是乙方已经退出“青海湖畔”的出品人行列。 也就是这个“200万元”成了诉讼的焦点,成了送秦怡上被告席的“理由”。 一审开庭,代理双方你争我辩激烈异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在同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诉秦怡二起案件。其中侵害作品署名权一案,原告在法庭上依法提出诉请,要求法院支持原告判诉被告如下诉请:1、停止未将原告列为出品单位的电影《青海湖畔》的上映及发行;2、在电影《青海湖畔》片头及《电影公映许可证》中将原告单位列为出品单位。 在著作权合同纠纷支付收益权和利息一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请是:1、支付收益款134794.50元;2、支付逾期利息1600.91元至实际偿付之日。 在侵害作品署名权案件的一审审理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青海湖畔》摄制组在2015年2月17日退回原告200万元不能证明是终止协议约定的投资额返还,原告已履行了约定的投资义务。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000万元,但原告仅出资200万元,在四个月后又签订终止协议收回投资款200万元,据此,双方原订投资协议权利义务已终止。因此,原告不享有原协议中约定的享有影片的出版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涉案影片的创作,因此其享有涉案影片署名权的依据仅来自于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虽然约定原告享有影片的相关署名权,但亦约定了原告有义务以私募基金募集投入的形式投资涉案影片且投资金额应大于1000万元。但原告并未履行。原告仅投资过涉案影片200万元,且收到被告退回的前述款项后,也未将其交还被告或向被告表示过异议,反而自行分配给案外人,前述款项也因此丧失了涉案影片投资款的性质。现原告在涉案影片拍摄完成后要求享有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涉案影片的署名权,违背了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通过对二起案件的审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判决,以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意在推翻一审判决 中国的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制,一般案件的诉讼方都实施上诉,意在推翻一审的判决。当然秦怡案件的原告自然也有权利上诉,也有权利进入二审司法程序。不过只要有诉讼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一个简单道理,在二审中如果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仅仅还是拿着一审证据打二审官司,那几乎十打十输,而且惨不忍睹。那么把秦怡告上法庭又输了一审官司的原告在二审中有没有新的证据?此时,对方声称已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其掌握的足以推翻一审的新证据。有没有能推翻一审判决的“杀手锏”?就要看二审的审理结果。而在此时出现意外情况,一审代理律师表示因故不再继续代理二审。 二审重聘律师沉稳应诉、庭审过程险象环生 对于秦怡而言,上舞台是轻车熟路,对镜头表演更是习以为常,但是上法庭对簿公堂还是首次,在法庭的辩护和舞台上表演完全没有“演好”的把握,主要是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要演好这场法庭诉讼之剧,唯有聘请律师当“导演”才有攻破对方防线的底气。面对一审律师不再代理上诉案件,秦怡对代理律师在一审中的尽职心存感激,对他推辞不再代理二审的苦衷表示理解,同时她更深感此案二审将极其艰巨和复杂。为了能有把握打赢二审上诉案,经老友推荐,秦怡来到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谢有明和青年律师谢晋热情接待了秦怡。当听了秦怡把电影“青海湖畔”故事之外的故事娓娓道来之后,二谢律师决定担任秦怡的代理律师。 秦怡问:二位律师对这二起案件,法院判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把握?理由是什么? 二谢律师听后发现秦怡的提问非常专业,估计秦怡已经自学了不少法律知识。二谢律师思考后回答,胜诉的可能性在80%。理由是各种证据链对作为被告的秦怡有利,二审的焦点是要排除上诉方提出的新证据,尤其是对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秦怡权衡后当即拍板,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律师和谢晋律师作为二审代理律师,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 这里不得不花一点笔墨对二谢律师作一个简单介绍。 谢有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和实务功底扎实,执业律师近30年,专攻知识产权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律师执业生涯中胜多败少,业内业外口碑极佳。谢有明律师的外形给人过目难忘的特质,温文儒雅,秉节持重。谢晋律师是谢有明的最佳搭档,又是该所党支部书记,曾多次荣获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已执业近十年。对于谢晋二字而言,让人耳熟能详的是他的名字,谢晋乃中国电影之大导演也。 二谢律师曾担任震惊全国的上海闸北袭警案中杨佳的辩护律师,尽管杨佳已经被依法处决,但是在法庭上为杨佳一案尽职的辩护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杨佳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监督下得到充分保护。 上诉方(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2016年1月2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果然,在二审的庭审质证阶段上诉方推出一名证人,此人还是秦怡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过他不是为秦怡提供有利证据而站在法庭上,却是为对方,即上诉人的立场对秦怡进行讨伐。他向法庭递交了所谓秦怡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作为证明其是秦怡公司总经理的证据。向法庭陈述了本案双方之间相关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种种证词,言之凿凿、信誓旦旦似乎大有一言九鼎的翻盘气势。新证人、新证据在法庭上出现后上诉人的底气又足了,翻盘的可能性大了,终审胜利眼看在即。 二谢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庄重的指出上诉方的证人向法院递交的上述证据系伪证,对证人证明其是总经理的身份不予确认,不确认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谢律师准确使用证据规则、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下,作为上诉方二审的“杀手锏”,其证人的证词和新证据化为泡影,二审法院对此节审理后认定:证人并非涉案相关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陈述无法代表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上诉方对其身份又不予确认,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由此上诉方二审的“杀手锏”在法律面前彻底完败。 上诉方在署名权上诉一案的上诉理由是1、认为其是涉案影片投资人之一,参与了涉案影片的创作。在涉案影片开机前就该影片的构思、拍摄及后期制作多次提出意见,其法定代表人亦至拍摄地进行实地拍摄的指导工作;2、其实际投资额是12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现金形式投入以及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已履行了投资协议的全部义务,应当依约享有署名权;3、对已返还的20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有误,属投资收益的分配,而不是投资款的返还;4、根据原投资协议约定及被上诉方(被告)前期对外宣传材料显示的涉案电影主演并没有参与实际拍摄中,且根据该影片实际演员阵容的拍摄成本远低于约定的投资总额,被上诉方的行为已构成商业欺诈。其没有继续履行投资义务也是由于被上诉方上述商业欺诈行为构成违约在先,其无过错;5、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将其列为影片出品单位并无不当。 针对上诉方的上诉理由,二谢律师提出严正反驳:1、上诉方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影片的创作;2、投资协议约定上诉人主要义务是出资1000万元,不包括为贷款作担保的出资方式;3、被上诉方返还给的200万元款项的划款凭证写明是还款,且上诉方已收悉并进行分配使用,在诉讼前也未提出异议,双方间的投资关系已终止;4、主创人员变更不是被上诉方违约,是由于上诉方出资不到位影响电影进程及原来的演员不能到位,上诉方才是违约方。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二案(2016)沪73民终61号、62号,分别于2016年9月1日、9月27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负担。在二谢律师扎实法律知识的运用之下,秦怡案件以胜利而告终。
秦怡被告一案就此落下帷幕,电影《青海湖畔》即将在世界正式公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