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告在上诉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存在报案的行为,无法证明其殴打继子的初衷为何。据悉,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终审过程中提供的,他们认为“最有利”的证据,是一段2016年5月8日案发后被告人打给112的报案录音。辩方认为,这段录音表明被告当时的自首倾向及悔过态度:“Hola, ahí tiene una niña que está mal. Como mata. Necesita veni gente para ayudar(你好,那里有一个女孩快不行了,好像要死了,请你们赶紧派人过来帮帮忙。)”而在法官看来,这段录音只能显示被告人当时在“寻求帮助”,既没有自首倾向,表明是自己的责任;也没有提供案件的发生经过,可见当时被告人但对自己殴打儿童致死的行为毫无悔过。